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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好股权激励 壮大公司发展

2020-07-21 15:56:26 来源:吴跃飞律师

人力资源管理中一个重要的企业治理理念是:要想发挥企业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,首先要企业(老板)要规划、设计与执行好劳动者的可期待利益方案。这个给劳动者的可期待利益方案,一般就是权益激励方案。通俗地说就是:需要老板给员工画一个大家认可的大饼。

企业给劳动者激励方案,一般视劳动者在企业中所处的阶层、岗位不同而规划激励方案,常见的是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。实践中,许多老板、员工,甚至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很难分清楚这两者间的区别,两者实施后导致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效果,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有较大差异。

因此,本律师认为很有必要对这两者作一些基本知识普及,身为法律人,当然会重点站法理角度去分析这两者的差异,辅以结合人力资源原理为轴心,因设计员工激励方案的终极目标是需要产生良好的企业绩效后果,随之依附产生的法律后果,只是附带性,但这种后果也是老板、员工、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需事先有所知悉的,这样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均衡,利益最大化目标。

咨询事例

咨询者:“律师,我与几个朋友准备脱离原单位,合伙创业。在规划过程中,有合伙人提出来,在创业初始阶段,就得大家约定与公司员工及管理者相关的激励框架,包括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两个基本框架。我们几位均没有人力资源管理经验,更不清楚这两者间有什么异同。您能提供一些基本相关知识普及吗?”

律师:“实践中,一般的人力资源管理者、法律职业者,是很难分清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两者之间异同的,至于两者实施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,一般的人更难以说个所以然。提供一个大致的意思供您参考:薪酬激励具有近期效应,一般适用于普通员工,类似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的绩效考核;而股权激励,也有学者称之为期权激励,具有远期效应,一般适用于企业的中高级管理者或高级技术人员,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创业初期的普通员工。”

咨询者:“两者的法律后果,对于企业来说有什么根本不同吗?”

律师:“薪酬激励,顾名思义会可能涉及到工资,如果薪酬激励方案及与相关员工签订的协议措词、援引法条不慎时,基本上可以定性为一种劳动法律关系,适用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,根据现时期的劳动法精神来看,许多强制性法律规定是较为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,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有诸多限制;而股权激励,一般是属于属于普通的民事商法律关系,适用民法、合同法、公司法,股权激励协议的主体之间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,许多条款可以任意约定,一般情况下主动权掌握在企业老板手上。”

标签: 股权激励 公司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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