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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台一小区物业因擅自利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经营 被立案调查

2020-08-04 16:32:20 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

因擅自利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经营,丰台区顶秀金瑞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——北京鸿路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,后期或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。律师表示,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,应单独列帐。

位于丰台区的顶秀金瑞家园小区,业主入住六年来,地面停车位一直被物业公司对外出租,电梯间也有广告投放,但因此产生的公共收益业主从未见过。

北京市住建委执法总队会同丰台区房管局,昨天下午对顶秀金瑞家园小区展开联合执法行动。执法现场发现,顶秀金瑞家园小区多个单元的电梯间都投放有商业广告,但物业公司并未就这一经营行为征得过业主同意,也从未对电梯广告收入情况进行过任何公示。

北京市住建委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,北京鸿路泽物业公司的行为,属于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经营的情况。依据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》中“物业服务人挪用、侵占公共收益的,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,并处挪用、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,对北京鸿路泽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,如调查属实,后期将对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。

同时,该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,对利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情况进行公示,按照要求由丰台区房管局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整改。逾期不改的,将处以一千元以上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电梯广告、户外广告、自动售卖机、快递柜……这些事物在住宅小区中很常见,但作为业主的你知道么,它们背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,属于小区公共收益。

小区公共收益,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入。何为共有部分?《民法典》规定,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属于业主共有。

具体说,电梯广告、门闸道闸广告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;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;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;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、游泳池、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;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;快递柜入场费等,都属于公共收益,要纳入全体业主的“钱袋子”。

“公共收益到底多少钱、这些钱从哪里来、花到哪里去了,多年来在不少小区成了一笔‘糊涂账’。”惠诚律所律师周勤华表示,不少小区此前的公共收益都是混入物业大账,由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代管,结果往往是公共收益直接进了代管人的“兜儿”,有些时候还直接冲抵了物业费,由此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或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。“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,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,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。”

标签: 电梯 广告收益 物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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